大洋新闻 时间: 2012-11-29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魏徽徽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原广州市白云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王某平被指伙同所长受贿,因协助纪委抓获行贿人立功,王某平一审被判处缓刑,其后,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抗诉。近日,广州市中院终审驳回抗诉。
正副所长共同受贿8万
现年36岁的王某平原系广州市白云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0年期间,王某平伙同所长郭某强利用二人负责该所代管物业的租赁管理、辖区市容环卫作业单位的检查监督考评工作的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三元里南约童装店经营者陈某隆、广州市标准环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船队队长郭某庭贿送的8万元。其中,王某平分得4万元。此外,王某平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郭某庭贿送的红包共计1800元。
2011年3月8日,白云区纪委工作人员将王某平带回调查。调查期间,王某平协助纪委工作人员找到行贿人陈某隆。同年3月10日,该案件被移送至白云区检察院。同年3月15日,王某平向白云区监察局退缴全部涉案赃款。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检察院抗诉:助纪委抓行贿人不算立功
一审宣判后,白云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王某平虽协助纪委工作人员找到行贿人陈某隆,但协助的并不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还认为,王某平供述称是陈某隆主动向其行贿,但陈某隆称是被王某平索贿,共同受贿的所长郭某强的供述也证实陈某隆并不是主动行贿,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隆是犯罪嫌疑人。
因此,白云区检察院认为不能认定王某平有立功,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中院维持原判:纪委属广义的司法机关
二审中,广州市中院补充调查证实:纪委要求王某平打电话约陈某隆在其所经营的商铺等待,王某平亦照行之。到地点后,纪委办案机关让王某平隔着有色车窗玻璃指认出陈某隆,再行抓捕。
广州市中院认为,最高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办案机关”的概念,规范性地将司法实践中侦办贿赂犯罪行为的纪委纳入了广义的司法机关的范畴,故协助纪委找到行贿人可以认定其协助司法机关。
此外,鉴于王某平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而构成犯罪的受贿与行贿行为属于对行性共同犯罪行为,故依据法理,陈某隆应属王某平的同案人,有关司法机关虽然目前未追究陈漫隆的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应认定陈某隆为行贿犯罪嫌疑人。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王某平有立功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帮纪委抓行贿人不算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