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逾30万元 法院昨日作出判决
本报讯 (记者周伟良、钟达文 通讯员钟紫薇)五人犯罪团伙,在樟木头镇一带有预谋地把人拉上车实施抢劫,在车上抢走被害人财物,并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共作案9宗,涉案金额约33.5万元。市第三人民法院昨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人均犯抢劫罪,其中一名被告人更同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凌晨开车随机抢劫路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某周、胡某松、阎某仲、赵某峰、刘某朋五人预谋拉人上车抢劫。从2010年10月28日至去年5月31日,他们在凌晨驾驶面包车或小轿车,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南城菜市场附近、康宝街路段等地,将被害人强行拉上车之后开车带走,在车上抢劫被害人财物,其间更不时殴打威胁被害人,如被害人身上有银行卡,便威逼被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再到提款机取钱,得手后才放人。
利用以上手段,聂某周等人屡屡得手,犯下抢劫案9宗,抢得被害人少则数十元、多达数万元,而被害人身上的手机、项链等财物,他们也无一放过。
庭审时,聂某周等五名被告人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每次实施抢劫的对象不是特定的,他们谁先发现就谁提出来,再预谋抢劫。用来抢劫的车有一辆是他们自己的,其余的都是黑车。他们也没有固定的分工,就是出去之后发现目标就抢。
作案9起涉案逾3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聂某周参与抢劫作案9次,涉案金额约33.5万元。胡某松参与抢劫作案7次,涉案额约为7万元。阎某仲参与抢劫作案5次,涉案金额约为6.9万元。赵某锋参与抢劫作案4次,涉案金额约为3万元。刘某朋参与抢劫作案1次,涉案金额约为8000元。
此外,聂某周还犯下非法持有枪支罪。去年5月31日,市公安局派员到市黄江镇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聂某周,从聂某周的住处查获一支枪形物和七发子弹形物。经鉴定,缴获的一支枪形物是枪支,缴获的子弹形物是弹药。
大多获刑10年以上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聂某周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聂某周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最终,市第三人民法院视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4000元不等。除被告人刘某朋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获刑十年以上,还被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至一年。
其中,被告人聂某周一人犯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原标题:拉人上车抢劫五人团伙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