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法律

2012年11月29日08:09  新闻晨报

  ●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革发展稳定重任,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范正伟

  一个青年在网上转发了文字、图片,原创者未被追究,为何转发者却被劳教?听起来有些荒诞的情节,让人觉得有必要探讨劳教案件本身。

  如果说任建宇发表 “负面言论”涉嫌犯罪,那么当检察院不认为是犯罪时,有关部门却通过劳教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一年,是否合理?在国家多次重申公民表达权、监督权、批评权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胁?即便是公民表达权利被违法滥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单独甄别判定?

  这些疑问,源于我国现行劳教制度的模糊。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该制度已经显现出许多不足。特别在《立法法》等法律颁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只能由法律设定,劳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劳教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在机制上缺乏应有监督,在实践操作中弹性十足,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开设的“法律小灶”,甚至成为一些人打击报复的工具。正因如此,不久前,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成社会共识,目前正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刚刚过去的十八大,我们党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经典理论,法治包含两个要素,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循。其中“良好的法律”是根本前提。就此而言,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革发展稳定重任,只有确保制度供给跟得上时代脚步,确保法律规章不断与时俱进,才能奠定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将一切权力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法律。一个法治国家,不仅公民要守法,政府也要守法。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这种守法不仅包括权限合法、程序合法,也包括手段合法、内容合法、目的合法。党的十八大第一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行动指南,如何理解这种新要求背后的深刻内涵,如何提升执法的公信和权威,关系到我们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决定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原载11月21日 《人民日报》,本报有删节)

  (原标题: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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