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农民主体地位方有长远保障

2012年11月30日02:19  燕赵都市报

  □普沙岭

  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社科院农村问题专家于建嵘表示,应该只涉及提高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等改革。(11月29日《京华时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这些年日渐严峻。地方政府超低价格拿地,转手天价卖给开发商,农民只拿个零头的零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显示,征地之后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大头,占40%-50%,政府拿走了20%-30%,村级组织留下了25%-30%,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款只占到5%-10%。广大农民承受着“发展”的代价,却搭不上共享改革发展的便车。失地后就业、劳保、生活等一系列问题没着落,造成了大量社会矛盾,成为现实中赤裸裸的社会不公,改革呼声久矣。

  按照专家的分析,提高征地补偿比例或将达到10倍!10倍,这当然是一个很动人、很闪亮的数字,正因如此,几乎当日各大网站都在重要位置突出了这个数字。笔者以为,“10倍”这个字眼,从法律上表明了维护农民权益的态度,但它更像是一个充满了很多不确定性的结果。要想长期有章可依、要想不被打折扣、要想不被地方政府在操作过程中钻空子,必须要以夯实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主体地位,作为最核心的程序保障。

  换句话说,提高补偿标准10倍20倍,满足不满足?过分不过分?够了还是不够?评判权不能在地方政府手中自说自话。只有保护了土地交易的主体——— 农民,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主人”地位,具有更多自由的裁量权,有足够的发言权,成为决策主体与利益主体,他们的意愿不受到任何人的威胁与伤害,征地收益才不至于离谱地向政府和开发商倾斜,农民才能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消除“后顾之忧”。

  通过法律手段,从根本上塑造、夯实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保障,是土地管理法等修法最核心的精神实质。打破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的垄断,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将商业住宅开发等通过市场模式实现土地流转,政府只负责保护流转公正性和农民权益不受伤害,这是塑造主体地位的重要手段。这些远比一刀切地规定“征收标准提高多少倍”要更具看点、更具实质意义。

  总之,消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矛盾,是一个还权于民的制度改革;还出的权益,不是谁施舍出来的,是要靠制度捍卫下来的。地方政府必须站位正确,将通过税收手段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而不是直接上手搞土地财政;公共制度里,必须有公权力保护农民主体权利的相关设计,约束商业资本利用暴力手段损害农民权利。而在此之前,则是要改变一种顽固的社会观念:集体土地不值钱、土地征收很廉价、增值收益不关注农民失地后生存环境、有权的有钱的总想多拿多占。地方政府和商家企业,得更多运用市场的标准来分析各方的付出与所得。所谓的“土地红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不管这次修法修到什么程度,这个时代趋势已经不可逆反,全社会也在拭目以待。

  (原标题:夯实农民主体地位方有长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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