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救护车让道,如何成为“期待可能”?

2012年12月13日02:19  金羊网-新快报

  ■沈彬

  最近,北京的汽车不让救护车,最终伤者不幸死亡的事成为新闻焦点。

  的确,中国司机在给消防车、救护车让路的行车文明方面,远远落后欧美国家。现在,不少人希望对此开出“重刑”的药方,力图扭转局面。

  首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普通车辆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让路,这是法律的既有规定。而且《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不按规定避让的,须“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不过,问题在于各地交警部门都表示现实执法时取证很难,相对于闯红灯、超载,鲜有司机因此被处罚的。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认为:200元罚款“处罚太低”,“发现救护车鸣笛、闪灯还不让道,那就如同间接杀人”。北京市卫生局也正在起草“北京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拟规定:社会车辆拒不让行救护车的将受到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如病患死亡,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情绪化的抬杠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不让行也算“间接杀人”,那医院因为手术费不到位就拒绝手术,算什么呢?社会成员不是天使,“雷锋们”远在道德水平线之上,他们为善不需要法律的震慑。立法能起到的引导作用,只在于在关键的时刻托举普通人为善;全然的重刑主义“威慑”是没有意义的。宽严相济、刑罚得中,才能促使人们尽可能地为善。

  法律方面的问题归结为两条:一是立法加重惩罚不让行救护车,有没有效果?二是如此立法后,受限于执法取证的局限,必然有很多违规者“逍遥法外”,得不到处理,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怎么办?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当然是有效的。对第二个问题,如果说立法严惩,能促使10%的司机让道,同时导致10%的司机“逍遥法外”;那么10%的司机让道将意味着无数人的生的希望,相对于一部分的“逍遥法外”哪个更重要?毕竟任何立法都会有人“逍遥法外”,处罚不可能穷尽所有违法者。

  然而,很多司机在抱怨中国路况差,遇到消防车、救护车时,不是不想让,实在是无路可让,难道这也应该受处罚吗?刑法中有一个理论叫“期待不可能”,当事人在具体条件下无法做出选择时,即使其触犯了法律,法律也不能处罚他,因为他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自由的,法律不能强迫别人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所以,如果真是无路可让,法律也不应当处罚司机。

  但问题还有另一面,真的无路可让了吗?事实是当遇到警车开道、闪灯喊话时,无论多么拥堵的路上,都会开出一条道路。这说明:很多情况下只要是司机愿意努力一下,为救护车让道并非“期待不可能”,非不能也,实不为也。在现实的路况情况下,只要管理得当、法律到位、宣传跟上,就能让司机绷紧这根弦。为救护车让道,就能从“期待不可能”成为“期待可能”。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原标题:为救护车让道,如何成为“期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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