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房管局出台了《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等5个文件,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请同类别互换,并将建立保障性住房互换档案,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布,承租对象可在网上寻找换房对象。
保障房互换
自行互换或上网互换
都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市房管局制定发布的《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中心城区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由于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可申请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的互换。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障对象可以自行寻找互换对象,也可通过政府搭建的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互换对象,而互换双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不得收取换房对象的任何费用,经查实收取换房对象费用的保障对象将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公租房集体合租
单位可组织员工申请
房租仅为市价7成
《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合租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为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按照《办法》,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用工单位可组织员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员工为居住人。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其租金标准将按照评估确定的市场租金的70%缴纳房租,原则上每套公租房配租人数不超过3人。
违规及处理
闲置超过6个月
属于违规行为
随着我市保障性住房大规模竣工交付使用,《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的出台将规范保障性住房后期使用管理秩序,并对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擅自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在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或经审查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都将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人死亡后的处理
经适房可继承
房屋性质不变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死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住房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不过其保障性住房的性质不变。成都晚报记者 李奕
(原标题:因娃娃上学等需要 同类别保障房可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