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牛思远 洪奕宜)昨日,国家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财政部和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船舶停泊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等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门针对广东的有两项。
因私往来港澳收费未取消
财政部网站公布的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包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和签注费,获得减免的还有《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此消息发出后,有媒体报道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将取消。记者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多方核实,确认取消收费针对的是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而非普通居民往来港澳签注。对普通居民而言,办理港澳通行证仍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官方微博@广州出入境随后在微博上澄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由外事部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没有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记者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求证核实,《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指《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是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各主要省市外事办公室签给内地因公人员往来香港或澳门工作或旅游之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内地居民因私往来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探亲、从事商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时,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也就是说,这是两本不同的证件,此次取消签注费及工本费的,是因公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因私赴港澳人员的《通行证》签注费和工本费均未取消。对普通居民而言,办理港澳通行证仍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粤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通知免征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专门针对广东的有两项,分别是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是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按规定缴纳调配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该费向用人单位收取,不得向个人收取。
该项收费自1999年开始征收,至今已有13年时间。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我省都争取调低、取消此项收费。2005年1月1日起,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元。今年,东莞已减半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2010年,广州市该项收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9元降至每人每月4.5元。
今年3月,广州市在中新知识城、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开发区已经停止调配费的征收。今年8月1日起,广州市率先全市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此前测算,如按2011年征收总额计,此举将为广州用人单位每年减轻近亿元负担。
房屋租赁管理费是1993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收取的。按规定,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的,房屋出租方按租金的2%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2004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将标准调整为3%。近年来,取消该项费用已多次成为深圳两会的提案。
(原标题:因私港澳通行证工本签注费未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