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玉芝
新华社12月24日发布消息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同时,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在很多地方意味着,对一亩地的征收补偿款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低至一两万元,严重伤害了农民的利益。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当然是进步,但是所谓新的市场标准如何确定、谁来认定,将成为新的问题。所以,“土地补偿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的规定,如何落实和兑现是关键。如果没有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强制征收依旧不可避免。另外,按照草案规定,农民依旧无法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而且土地被征收后生活、工作、社会保障兑现并不容易。土地市场收益不能仅仅被地方政府独自占有,既然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那农村集体自治组织应该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并通过再次分配让农民获益。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譬如土地入股等方式让农民持续获益。
实际上,农民的土地之所以长期以来被廉价征收,根本就在于手上的权利保障不足。赋权于农民,让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谈判权,增强博弈能力至关重要。
(原标题:土地增值收益应有农民的份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