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近五年的劳动合同法做出的首次修改,直指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发现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许多用工单位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心理落差较大。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原标题: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