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法院判决卖假药男子缓刑,但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药品相关活动

  广州日报东莞讯 (记者龙成柳、陈臣 通讯员代小静)昨日,记者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对一宗销售假药行为作出一审判决,以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向其发出药品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于判决次日对被告人进行了当面宣告。

  案情:

  邮购两款药品转售

  据悉,这是东莞作出的首宗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

  自2008年7月份开始,1974年出生的朱某在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开办药店。自2011年5月份开始,朱某经一名罗姓菜农介绍,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多次购进一种名为“风湿关节宁胶囊”的药品和一种名为“咳喘护肺宁胶囊”的药品,并在其店内销售。

  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药监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查获“风湿关节宁胶囊”24盒和“咳喘护肺宁胶囊”22盒。经东莞市药监局出具鉴定意见,“风湿关节宁胶囊”及“咳喘护肺宁胶囊”均为假药。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朱某。

  判决:

  缓刑期禁从事药品活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朱某违反药品管理法律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朱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法院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朱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同时向朱某宣告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东莞市法院系统作出的首宗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的禁止令。

  释法:违反禁止令将撤销缓刑

  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庄乐波介绍,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是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等非监禁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如果罪犯拒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庄乐波说。“在宣判时也会明确告知被告人,如果违反禁止令,在缓刑期间销售假药的,将会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

  (原标题:首发药品从业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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