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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7日01:04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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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汪鸿雁委员:条件成熟时可增设"未成年人特别刑法"附编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正义网记者吴平 摄

  正义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 吴平)“设立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是衡量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汪鸿雁在谈到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设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时表示,“这是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

  南京虐童案、河南“干尸”男童案……2015年,这些案例触动了全社会的敏感神经。据统计,目前我国有未成年人2.79亿,而其中有1亿多留守、流动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容易违法犯罪,也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不少涉及未成年人的条款。如废除“嫖宿幼女罪”,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猥亵儿童等行为加重量刑处罚。

  “这些修改对于严厉打击、惩处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汪鸿雁认为,“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有两种,一是未成年人作为施害人,涉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教育矫治;二是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涉及惩处伤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犯罪行为。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是后者,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后者。”

  汪鸿雁建议:“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可进一步完善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相关条款,条件成熟时可增设‘未成年人特别刑法’附编。”

  针对前不久最高检设立的未检办,汪鸿雁认为,在少年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前承公安、后启法院,未检办统筹检察机关四级未检组织体系,综合了捕、诉、监、防检察职能,有利于将原来分散在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司法资源整合起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

  “下一步,应该在所有司法环节倡导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机构,公检法司还要在制度建设、广泛落实上下功夫。”汪鸿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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