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朱某某案发前在汝城县环城西路经营某发廊。2016年6月的一天,朱某琪主动该发廊找到朱某某,要求朱某某介绍嫖客。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朱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2日三天内,先后三次介绍朱某琪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介绍费250元。2016年6月24日,朱某某经汝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某某案发前在汝城县环城西路经营某发廊。2016年6月的一天,朱某琪主动该发廊找到朱某某,要求朱某某介绍嫖客。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朱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2日三天内,先后三次介绍朱某琪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收取介绍费250元。2016年6月24日,朱某某经汝城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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