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男子唐某某和唐某国(在逃)因纠纷将被害人蒋某某砍成重伤,经过17年的逃亡,唐某某终落入法网,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日前,临武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唐某某的三弟唐某发与被害人蒋某某的妻子(现已离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蒋某某因此向唐某发讨要说法并要求给予赔偿未果之后,便来到唐某某父母家并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砸坏,唐某某对此怀恨在心。1999年9月22日晚上10点钟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带了一根两头套了铁尖的木扁担与其弟唐某国(在逃)来到了蒋某某家门口,要蒋某某给个说法。蒋某某将大门打开后,唐某某发现蒋某某手上拿了把菜刀,便用随身携带的扁担去戳蒋某某,并用扁担将蒋某某手中的菜刀打落在地,唐某国则抱住蒋某某并控制住蒋某某的左手。唐某某也冲上去控制住蒋某某的右手,并用脚将蒋某某扫倒在客厅的地上,唐某某用脚踩住蒋某某的右手,捡起地上的菜刀,朝蒋某某的右手手腕连剁几刀,当场将蒋某某的右手手腕砍断。唐某某在砍蒋某某的右手时,蒋某某用左手来护,唐某某又用菜刀猛剁蒋某某的左手。唐某某还将蒋某某的双脚踝关节砍伤。唐某国看到当时的情况去拖唐某某,要唐某某赶快走,但唐某某砍红了眼,又挥菜刀朝蒋某某头部连砍数刀,两人才逃离了现场。蒋某某被砍伤后被村民当晚送到了临武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1999年10月8日,经法医鉴定:蒋某某之伤已构成重伤属四级伤残。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临武县公安局重新聘请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二级并三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的三弟唐某发与被害人蒋某某的妻子(现已离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蒋某某因此向唐某发讨要说法并要求给予赔偿未果之后,便来到唐某某父母家并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砸坏,唐某某对此怀恨在心。1999年9月22日晚上10点钟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带了一根两头套了铁尖的木扁担与其弟唐某国(在逃)来到了蒋某某家门口,要蒋某某给个说法。蒋某某将大门打开后,唐某某发现蒋某某手上拿了把菜刀,便用随身携带的扁担去戳蒋某某,并用扁担将蒋某某手中的菜刀打落在地,唐某国则抱住蒋某某并控制住蒋某某的左手。唐某某也冲上去控制住蒋某某的右手,并用脚将蒋某某扫倒在客厅的地上,唐某某用脚踩住蒋某某的右手,捡起地上的菜刀,朝蒋某某的右手手腕连剁几刀,当场将蒋某某的右手手腕砍断。唐某某在砍蒋某某的右手时,蒋某某用左手来护,唐某某又用菜刀猛剁蒋某某的左手。唐某某还将蒋某某的双脚踝关节砍伤。唐某国看到当时的情况去拖唐某某,要唐某某赶快走,但唐某某砍红了眼,又挥菜刀朝蒋某某头部连砍数刀,两人才逃离了现场。蒋某某被砍伤后被村民当晚送到了临武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1999年10月8日,经法医鉴定:蒋某某之伤已构成重伤属四级伤残。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临武县公安局重新聘请郴州市舜峰司法鉴定所对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二级并三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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