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今天听取《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建议提出,为了加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执法力度,建议增加“道路停车管理员可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的内容。
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一般是贴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

7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进行第一次审议。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市人大代表,提出89条审议意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组织专题座谈会,听取停车企业、行业协会、基层政府,书面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16个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出了近200条修改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对条例草案55条中的44条进行了修改,删除和简化了部分条款。
知道君注意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内容。具体是:“道路停车管理员可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为何要加这项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相关同志介绍,新增内容也向有关部门征求过意见,有望通过这种方式强化道路停车管理,弥补交管部门警力以及交通协管人员不足。“我们认为,停车管理员对自己所负责路段乱停车情况最熟悉,协助管理也是他们应有的责任。”

这意味着停车管理员就能够对乱停车进行处罚?答案是否定的。
据了解,如果这项新增内容通过,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要由道路停车改革的试点情况来看。上述负责人强调,协助管理并不是赋予执法权,停车管理员只能对违法停车告知,协助管理道路停车秩序。“是否处罚,需要交管局确认、执行”。
此外,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增加对停车人逃缴道路停车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表述为“违反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可处罚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处罚,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
记者 郭超
编辑 李困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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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桂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