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成都远大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一户业主发了一张催告函,其服务的远大林语城小区内一套别墅的业主5年多欠缴物业费5万多元,产生的“滞纳金”则高达55万余元。这样的收费合理吗?
业主欠物业费5万多 “滞纳金”竟高达55万
催告函涉及物管费用,由成都远大创新物管公司出具,并盖有公司的章;函件写给小区内一户梁姓、杨姓的房主。
函件中称,业主自2012年1月1日起没有缴纳物管费,截至函件出具之日,已经欠付物管费用55188.8元。函件中要求业主在今年9月15日前付清欠费,“否则,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每日1%计算逾期付费滞纳金)。”函件中提及,截至7月31日,该业主已经产生滞纳金554647.44元。
55万“滞纳金”系按合同约定产生
“这个是催告函是我们出具的。”22日,远大林语城小区物管工作人员表示。据其介绍,函件中提及的梁及杨姓人员系小区内一户别墅的业主,交房时对方就没有来收房。“别墅的物管费用是每月每平方米3元。”她展示的系统信息显示,这户别墅面积约270余平方米,每月的物管费810余元。
“这也不是我们第一次向他们发催告函了。”工作人员表示,最近的一次电话联系中,对方只是说“好的”,但是费用至今仍未缴纳。她也向记者出具了2010年房主购房时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便写有:如果业主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物管方有权要求业主自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滞纳金。
违约金过高 可向法院申请降低
业主拖欠物业费如果没有可原谅的情节,确实是错误的,应该补交并且进行适当处罚,甚至列入诚信档案。但现在的问题是,5万多元却在5年后变成了55万,这合理吗?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在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把拖欠物业费增加的罚款叫作“滞纳金”是不妥当的,“滞纳金”是对公民依法应该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没有履行增加的处罚,包括依法应交的税款,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业主欠交物业费不存在国家法律和行政处罚的含义,所以不应称为“滞纳金”,只应该按照合同法称为违约金。
二是,物业费违约金的合同是否经过合法的程序签订?如果只是物业部门预先印制的格式条款,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尽管双方有约定,但这种按每日1%收取的所谓“滞纳金”显然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业主拖欠物业费到底该如何加收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违约金是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已。
业主拖欠了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如何评估?最多能够加收多少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信贷最高利息的规定,消费者违约金的所有赔偿不得超过年息24%的上限。上述物业费由5万变成55万,显然不符合规定。
编辑:牧小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