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民工都选择到建筑行业干活儿。有的人是一直在同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比较固定。还有的人是跟着工程项目走,流动性较强,相关权益的保障也就略显薄弱。
为了进一步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 工伤保险 保障。
也就是说,无论是长期在建筑施工企业,还是短期雇佣来建工程,农民工都要有工伤保险!
国家说了:先参保,再开工!
2014年,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三年来,全国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经达到99.73%。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方面,有部分地区也推进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为全国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
所以,这次六部门印发通知,对以下这几类工程提出要求。
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启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而且,以后要是不给参与建设的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国家都不一定让工程开工!
六部门印发的《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怎么参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参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的农民工,这次印发的《通知》也有明确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在缴费计算方面: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
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一旦发生工伤,怎么办?
《通知》规定: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专家说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长安认为:
“对于许多农民工来说,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工伤的伤害,恐怕是他们最担心的一件事情。但令人遗憾的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却一直比较低。由于参保率低,农民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就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而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并不鲜见。受伤的农民工极容易因病因伤致贫。因此,尽快将更多的劳动者特别是更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这张安全网中,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此次印发《通知》,让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了极大的拓展。《通知》还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的特点,提出了具有很强适应性和针对性的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方法。更重要的是,《通知》提出了强化工作抓手的具体办法。
“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不仅是农民工的安全和健康,还是实现健康中国、安全中国和质量中国的制度基础。”
附:工伤保险小知识
一、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
哪些情形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
哪些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希望农民工朋友永远不要发生工伤。但是关于工伤保险的这些事,你一定要知道。
转给伙伴们,互相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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