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可执行财产,厦门市委原常委郑云峰80万罚金暂时终结执行
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正厅级官员郑云峰的80万元罚金暂时终结执行。
2019年11月25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中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郑云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19)闽06执171号之一,以下简称《裁定书》]。
《裁定书》称,关于郑云峰犯受贿罪一案,漳州中院于2019年1月10日做出的(2017)闽06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漳州中院于2019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0万元。
执行中,漳州中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漳州中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控。因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漳州中院认为,该院执行中已对部分财产进行处理,关于罚金部分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依法终结该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漳州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9月19日。
公开资料显示,被执行人郑云峰,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福建南安人,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学位。
郑云峰曾任厦门市思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思明区区委书记,海沧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海沧区区委书记等职,2011年9月跻身厦门市委常委,兼任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党工委书记、海沧保税港区党工委书记、海沧区委书记。
2015年6月,郑云峰出任厦门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2016年8月22日,福建省纪委发布消息,郑云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1月10日,郑云峰因犯受贿罪,被漳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受贿所得款物818.9286万元予以追缴,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
漳州中院认为,郑云峰利用担任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厦门市海沧区区委书记、区长,厦门市思明区区委书记、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8.92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漳州中院指出,综合考虑郑云峰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澎湃新闻梳理郑云峰受贿案判决书发现,其收受的财物均来自商人,其中不乏福建本土知名企业家。如明发集团董事长黄焕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秀成,两人向郑云峰行贿均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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