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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评估不达标可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两部委发文:评估不达标可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2021年11月28日 17:55 央广网作者: 央广网

  原标题:两部委发文:评估不达标可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央广网北京11月28日消息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

  《通知》明确,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通知》要求,要评估和认定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落实保护管理责任情况,评估保护利用工作成效。据悉,评估分为年度自评估、定期评估和重点评估。自2022年开始,各名城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形成数据翔实、直面问题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每五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名城开展全覆盖调研评估。对特定区域、流域的名城保护情况,名城内特定时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问题频发的名城保护管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以及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表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利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未按规定认定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或者未按规定核定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或者未能依法依规落实上述保护对象各项保护要求和措施的等行为,可进行通报批评。因保护不力造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灭失,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违法违规撤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等行为可列入濒危名单。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还表示,存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被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严重受损,且已经无法挽回的;在历史文化街区大拆大建,核心保护范围内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保护不力、拆真建假,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内已没有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的;因保护不力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灭失,严重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遭到大规模拆除的;列入濒危名单后没有按期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这五种情形,可撤销其名城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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