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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转发不雅视频造谣同学,法院:利用互联网实施欺凌应担责

未成年人转发不雅视频造谣同学,法院:利用互联网实施欺凌应担责
2024年03月27日 19:55 新京报作者:慕宏举

  3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近三年网络侵权类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涵盖“未成年人转发不雅视频造谣同学”“说话难听被管理员踢出微信群”“词典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无法取消”等情况。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李迎新表示,当前因网络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案件较多,多发生在微博、微信、短视频、贴吧、问答型知识平台,案件各方对立情绪普遍较高。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涉未成年人网络言论侵权案件明显增多,主要集中在校园言论侵权、网络交友问答言论侵权、网络游戏言论侵权等领域,导致部分受害者学业中断、精神抑郁,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

  此外,因个人信息侵权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出现,侵权行为可能在网络社交、网络购物、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等不同应用场景出现,部分案件仅有单一主体直接侵权,部分案件存在多主体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权,给司法审判带来新挑战。

新闻通报会现场。 图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 图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随意转发“吃瓜内容”,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起典型案例中,中学生小张从他人处获得了有关其同学小黄的微信笔记及部分群聊记录,其中有针对小黄的贬损性言论及不雅视频,随后小张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等言论。同学小高看到后从小张处获取了微信笔记,又转发给了其他同学。小黄得知后,针对小张的行为提起了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

  小张认为微信笔记已经公开流转,自己仅是转发,构不成对小黄的侵权,真正侵权的是书写微信笔记的人,及最先转发的人。

  法院认为,该案中,小张发布不实言论和未经证实的不雅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学生欺凌事件。

  小张发布的内容在同学群体中扩散,造成小黄的社会评价降低,使其身心受到打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小张向小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小黄精神损失及合理支出。

  业主被移出微信群后起诉要求重新加入,法院:驳回

  一起案例中,窦先生、张先生、余先生是同一小区业主,小区业主组建了业主微信群,三人均是群成员,张先生、余先生是微信群管理员。

  某日晚上,窦先生在微信群中留言要求公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随后与多位业主在群内发生争执,并发表了“愚蠢”“丑陋”“没有人格”等言论。

  随后,管理员余先生将窦先生移出了微信群聊,窦先生就此事向另一管理员张先生投诉,并要求重新加入业主群,被张先生拒绝,窦先生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因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窦某的起诉。

  明知公司利用自己账户散布侵权内容却不及时删除,法院:构成共同侵权

  一起案例中,小张于2018年在某网络平台上通过其个人实名注册的账户发布了3篇文章,包括“小周婚内出轨”“小周污蔑前夫家暴”“前夫为小周背黑锅”等等内容,小周认为小张发布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将小张诉至法院。

  小张称,涉案文章是自己所在公司利用其账户发布,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便注册人或实名认证人确实将账户出借或者交予他人使用,如果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账户以本人名义发布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文章,不及时采取删除、澄清等举措的,即便能够证实并非其发布的文章,其亦应当与实际发布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周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及公证费等损失。

  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法院:停止收集并删除

  一起案例中,小马在使用某词典App时发现,自己打开App后,会默认选择“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选项,若用户取消选择该选项,便无法使用词典,存在强迫用户同意《服务条款》《隐私政策》的情形。

  此外,该App还过度收集不属于实现词典基本业务功能的非必要个人信息。小马试图撤回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时,发现App并未向用户提供任何撤回同意的方式。

  小马认为该App的行为严重侵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App停止收集并删除已经收集的小马个人信息,包括设备信息、手机号码、密码、用户日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应与现实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马的诉讼请求。

  发布文章称某公司“涉嫌传销”被起诉,法院:应核实文章内容

  一起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发现某行业协会在其作为主办单位、备案主体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几篇文章,文章内多次提到科技公司互助推广模式“涉嫌传销”“涉嫌违法”。

  科技公司认为,上述文章借网友、用户名义,影射其涉嫌非法传销、非法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贬损其经济实力和经营稳定性,暗示其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已经超出了对一般事实的评论,带有明显的攻击性质,于是起诉,请求该协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公益目的进行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捏造、歪曲事实或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等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行业协会的涉案文章属于舆论监督行为,但在案证据显示,其言论易误导社会公众对科技公司形成不当评价,使其商誉受损。且行业协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发布文章时尽到了合理审核义务,因此应当认定其发布的内容侵害了科技公司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科技公司的侵权主张。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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