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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鑫:法律如何介入浏览下载艳照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07:46 东方早报
作者:宋鑫 香港艺人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不断升级,闹得沸沸扬扬。随着香港警方调查不断深入,事情开始变得明朗化,继而也就扯出了“艳照门”背后的种种法律问题。 陈冠希和相关女星的自拍行为发生在私人空间里,无论拍照是为了增加情趣、留作纪念或完全是不良嗜好,只要其不是以日后传播为目的,都与其他人无关,更没有违背法律。在这一事件中,陈和女明星们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犯。 在自己的私密空间里,像陈一样拍艳照,或是上网浏览、下载别人的艳照,都是私人问题,别人都无权干涉。在这一事件中,该负法律责任的是艳照的发布者。发布他人艳照的行为不但在民法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或肖像权等,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根据香港《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规定,一件物件如因其属于色情而不宜向任何人发行者,是谓之色情;一件物件如因其属于不雅而不宜向青少年发行者,是谓之不雅。不论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向公众公开发布淫亵及不雅物品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100万港元的罚款。 大陆法律对这种行为也有规范,发布、散播淫秽照片的行为首先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发布、传播淫秽照片,情节严重的,将触犯《刑法》,其中对以盈利为目的的情形的处罚较不以盈利为目的更重。 日前,香港律师已根据香港法律对普通公民查阅、浏览艳照是否违法给出说法:上网浏览激情照不犯法,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观看激情及不雅物品。从互联网下载激情照也不犯法,没有法例禁止任何人士下载取得激情及不雅物品。按照香港律师的比方,上网下载激情照相当于在报摊购买色情刊物,不应被定罪;同样,下载后储存于计算机内也不犯法,这种“管有”行为如同在家收藏色情刊物,但如果照片属于儿童色情物品,则以任何形式管有均属违法。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公众公开发布可能违反法律,但不包括朋友之间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互传的行为。 我们再看大陆的法律。此前有报道称,吉林网警提醒网民,“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很多法律专家已对此做出批驳。个人浏览淫秽信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个人浏览甚至下载,只要不是为了传播扩散,公权力就不应该过多干预,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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