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短房:审判陈良宇体现中国法治社会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1日16:42 中国网

  作者:陶短房

  举国关注的陈良宇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结果:4月11日下午13时30分,主审法官宣读对陈良宇的判决书,陈良宇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手莫贪,伸手必被捉,不论职务再大、地位再高,一旦触犯国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陈良宇案的结局,再一次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

  由于陈良宇本人地位的特殊性,其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当然会引起国内外高度关注,判决的结果,也想必会引发讨论。

  相信有不少人会认为,陈良宇身为高级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性质恶劣,理应重判,18年的徒刑,30万的罚没,不足以赎其罪;而另一些人则会如陈良宇律师所辩称的那样,认为陈“事前有因”,应从轻处理,如今的判决仍嫌过重。

  笔者认为,陈良宇案从立案到审理,从量刑到判决,都遵循了正常的法律途径。

  异地庭审,律师依法辩护,对非涉案亲属发放旁听证,庭审进程和判决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公布,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了闭门庭审、谢绝媒体旁听的措施,但也并非无章可循,这种循规蹈矩较诸以往的轰轰烈烈、大张旗鼓,虽不事声张,却正体现了法治的健全,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陈良宇以高级领导干部铤而走险,违法犯罪,性质恶劣,民愤重大,自不待言,但最后的判决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认定其犯受贿、滥用职权两罪,根据刑法第383条、385条和397条,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对陈良宇的判决显然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在合议庭合议时,既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良好”、“回答问题实事求是”、“配合工作积极退赃”(审判长对《财经》记者的访谈),又考虑到“数罪并罚”、“情节特别严重”,权衡斟酌后做出的判决,应该说,这一判决虽不可能令每个等待宣判结果者满意,却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合理合法的判决。

  虽然对判决结果的争议会持续一段时间,但应该看到,在整个陈良宇案审理、判决过程中,有关方面处处从法律出发,以法律精神为准绳,不枉不滥,不纵不苛,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包括被告及其家属在内、所有涉案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在许多司法案件、尤其重大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以“权力”、“民意”干扰正常司法程序,以“从轻”或“从重”,“从宽”或“从严”,“从慢”或“从快”代替从实、从法的不正常现象,这种现象看似酣畅,实则妨碍了司法的公正,从全局看,并不利于法治的健全,不利于法律精神在全社会的确立。

  “从法”比“从重”更有意义,在陈良宇案这一举国关注的大案、要案审理、宣判过程中,有关司法机关能够踩稳一条法律的红线,于无声处给出了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整个庭审过程,也交出了一张尊重法律程序、保障所有涉案人合法权益的答卷,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社会法治化的进步,这一意义,远比陈良宇究竟判了几年、罚了多少,要重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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