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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凯:对丈夫为妻复仇杀人案的司法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1日09:19  新京报

  作者:钟凯

  因不满强奸并杀害妻子的凶手苗德森被法院轻判(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苗德森服刑14年被提前释放后,受害人丈夫苗后启将其杀死复仇,被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缓。据报道,当年苗德森被轻判的原因是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苗德森被杀后,当地不少村民试图用联名信的方式,恳求法院对苗后启从轻判处。(3月8日《扬子晚报》)

  以上两个相关联的刑事案件,一是精神病人强奸杀人案;二是受害者丈夫复仇杀人案。按照当代刑事审判所秉持的原则,对于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一般都会受到从宽处理。当年法院就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的。但恰恰是第一个看似毫无疑议的判决,间接引发了第二个案件。

  这里需要思考的问题是:第一,现代刑法理念认为,社会之所以需要刑罚的维护,首要原因在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刑罚的威慑,使潜在罪犯认识到犯罪的坏处大于好处,进而放弃犯罪。然而,这种以理性人为假设的刑罚观一旦遭遇类似苗德森这样的精神病人,便可能失去赖以成立的基础。第二,苗德森经过了法律裁判,并服刑完毕,按理苗后启已在法治框架下实现了合法报复的目的。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血债血偿”一直是苗后启头脑中挥之不去的执着,且耐人寻味的是,同情苗后启并认为被杀者“罪有应得”者不在少数。

  两起个案中现实与理念的分裂,或者说情与法的冲突,反映出当代刑罚理念的尴尬。对此,笔者以为,刑事政策应引入一种更为人性化的思维。

  我们首先应当承认,人的情感满足是不能直接衡量的,因萝卜青菜各有所好,个人喜好必然不尽相同。例如,在苗后启心目中,个人正义与法治正义是有先后排序的,“杀人偿命”对于个人的满足显然大于法律带来的惩罚。按照这种思维,为防止更坏的结局(如杀人)发生,对犯有杀人、强奸等重罪的精神病人苛以更重的处罚并非不可取。

  毕竟,民众的法律观与正确的法律观之间确有可能存在这种疏离。因此,如果其他社会成员利益、安全并未受到威胁,受害人家属也表示出宽恕之意,那么司法机关就完全没有必要实行重刑措施,因为重刑结果反会让人觉得正义受到了威胁。

  过往我们常忽视刑事政策的人性之维,长此以往,表面看来无论多有信仰号召力的原则,都可能在人们的疑问和追问中变得脆弱不堪。我想这是本案留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吧。

  □钟凯(四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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