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威
2008年1月,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对两起官员的犯罪案件进行了判决。奇怪的是被判刑的柯某和方某仍保留公职身份,工资照领。对此官方解释是“人性化处理”(今日本报A19版)。
“人性化”不仅是笑话,更是法盲的说法。这种给判刑官员发工资的行为,从法理上说就是贪污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有人或许认为,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决定给被判刑官员发工资的,或者是单位负责造工资表的会计,要么是单位的“领导”,可这些相关责任人员并非自己“占有”这笔工资,这难道也是贪污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非法占有”是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层面来考察,只要行为人取得公共财产缺乏合法依据,便是“非法占有”。至于实际占有后赃款去向,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公共财产脱离国家或集体的实际控制,即贪污既遂。有意“慷”国家之“慨”给获刑贪官送人情,就是这种情形。所以,对于给获刑官员发工资这种荒唐事必须严肃追究,否则就是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