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祝颐
海南省临高县近日有群众反映,称该县有两名领导干部柯某和方某,2008年1月因贪污、受贿犯罪被法院判刑后,仍保留公职身份,且工资照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林健刚表示,柯某和方某坦白交待、主动退赃,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决定给予二人人性化处理。(1月18日《海南特区报》)
服刑官员照领工资早已不是新闻。然而,面对质疑,临高县纪委的高调表态,把服刑官员吃空饷由潜规则变成了显规则。我们不妨看看服刑官员保留公职待遇是如何合法的。
按照林健刚的解释,柯某和方某犯罪事件发生于2007年1月,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案2008年1月才判决,两位官员正处于服刑期,又该如何解释?更为重要的是,约束公务员的不只这一部法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根本没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谈何保留公务员公职、待遇?1999年《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也指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既然多部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柯某和方某凭什么保留公职、工资?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贪官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贪官“被人性化”,意味着 “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不管怎么说,服刑官员照领工资决不正常。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看看背后那浑水到底有多深?如果深究下去,说不定还能因此牵出案中案,扳倒更多的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