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河南媒体报道:对“尉氏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一事,河南省公安厅认定尉氏县公安局弄虚作假、谎报战绩。当地决定免去郑伟尉氏县公安局局长职务,调离公安机关;对负责该案侦破的副局长宋伟民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参与办案、负有直接责任的五名民警,分别给予免职和行政记过处分。
追溯前因,可见网络和媒体的揭露、监督作用。此事于4月下旬由网文曝光,该网文称河南尉氏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提高破案率。4月30日《新京报》报道,尉氏县公安局称该帖属捏造,同时警方表示不准备追究发帖者“捏造事实”的责任。5月7日,《南方都市报》以《警方急于破案找人顶包?河南弱智村民“被杀人”?》为题,披露了一些“破案”细节,其中提到,“杀人疑犯”刘卫中被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他告诉记者说,尉氏县警方带他到案发现场录像,“警察说一句,他就照样重复一句”。
先由网络和外地媒体揭露此恶,再由河南当地权力机关认定和纠正,由当地媒体报道查处结果,这些都是应予肯定的。但必须指出,这是一种严重的罪行,一件由一方警察团队蓄意组织实施的大案,还是一件把团伙重罪作为集体功绩来邀功求赏的丧尽天良的大案。身为一地警察首脑或重案组成员,明知杀人凶手并非要抓或已抓的那个人,可是这个担负抓坏人保好人职责的专业集体,毫不迟疑、“雷厉风行”地实施了“除良安暴”活动。并且,他们在制造这种大孽的时候都能“统一思想”,集体反法治而集体无内疚,免职、调离、记过,就这样处理吗?这就是河南警方所说的“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吗?这分明是包庇和纵容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尉氏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蓄意惩治无罪者的同时保护了杀人真凶,如果这样的情节还不算“严重”,那么,这里犯下的包庇罪一定很严重。
过去对警察抓弱智人士顶案的事情我有过耳闻。“被作案”的“弱智儿”,并非那种智力严重残缺的人,而是通常被认为“缺心眼”的那种。如果这人的家庭成员也比较弱智或孱弱,顶罪成功、冤案做成的可能性则较大。而尉氏县疑犯刘卫中的家庭尚有自我防护能力,所以尉氏县公安局宣布破了杀人案但也释放了凶手。从报道的案情看,他们作这类大恶,作得非常粗糙,并无多少煞费苦心的考量和部署。这说明,他们对内部成员集体作弊犯罪的“凝聚力”很放心,即便是蓄意犯些人命关天的大案,也不必提心吊胆、小心翼翼。这是多么可怕的局面啊。是什么人、什么机制可以让这些执法人员集体犯大案而不受刑法制裁?在这件大案背后,值得深思的东西还有许多。
古代的封建统治者多“敬畏天道”,常把天灾等“阴阳灾异”视为上天对自己的警告,而同时他们认为冤狱是形成天灾的重要原因,要是有了冤狱,有些君王会反省自身是否失德。对冤狱和枉法,皇权严惩官员以收民心的事例发生过很多。远的不说,发生在清末的杨乃武、小白菜案,就有包括巡抚、知县在内的100多个体制内人士被查办,有的革职永不续用,有的被判充军之罪。
比照当今刑法,对比“腐朽王朝”,尉氏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这“一事”,该怎么了结是好?我们等着瞧——— 只要有人写了这些,也就不是纯粹等着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