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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追诉标准仅有纸上重申是不够的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08:10  东方早报

  中国的艺术形态是“朦胧美”,治理形态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所以黄仁宇批评中国缺少“数目字管理”。

  不过今日的中国司法领域,却充斥着数字。曾有学者激烈批评这种“算数司法”。比如许霆从一台“秀逗”了的ATM里取了17万多元,他就“论罪可斩”,最轻也得“无期”。这个案件后来引发舆论激辩,最终还是从刑法中找出一个“灵活性”条款,以报请最高法院变通轻判了事。

  犯罪数额有时决定被告的罪重罪轻,有时还能决定被告的有罪无罪。比如说,盗窃罪的最低追诉标准是500元。如果到手的赃物经评估只有499元,那么,刑律可免,劳教不可逃。这就是所谓违法甚至犯罪。

  另一个常被提起,且屡成舆论焦点的“司法数字”,是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根据5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有不少网民一看到这段,就大骂“官民有别”,并质疑为何反贪贿也搞“国进民退”。

  其实这是个误读。在刑事法律文本上,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是一样的,都是最低5000元的“起刑点”。所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明显是用错了“将来时”。这追诉标准,本就是过去时和现在进行时。

  但这也只是针对文本而言。多数人的生活体验里,都不曾见过或听闻有受贿数千而被追究刑责的。不但如此,就连不少司法官员,也极力主张要抬高贪贿犯罪的起刑点。最知名的如最高法院的张军副院长曾说,“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张军副院长还介绍了当下的追诉标准异化,“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为张副院长这段话作出注脚的最新例证,发生在广东英德。据媒体报道,最近广东省检察院公布了2009年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有英德市教育局原局长赖来新受贿66.5万元一案。检方解释这一“典型案件”的最大“卖点”就在于,“教育局长受贿被查,近百涉案校长闻风自首”。这百名校长涉嫌受贿的最终处理是,除1位校长因受贿几万元被起诉,其他校长均顺利过关。

  为什么校长们能集体过关?是他们的受贿数额都达不到最低5000元的标准吗?不是。熟悉案情的反贪局长介绍说,行贿的起刑点一般是1万元,但多数自首校长收到的“劳务费”,好几年才几千元,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而且在自首时已将赃款上交,最后检方决定免予起诉。

  这就是中国治理传统中的“朦胧美”。局长一是把受贿的起刑点替换成了行贿的起刑点,5000元一下子就变成了1万元;二是把校长受贿的数额笼统成几千元,一下子大大贬低了校长们的人格尊严。

  我们得承认这样的事实:贪贿犯罪的追诉标准这些年在不断与时俱进。与此相伴生的,是法治的节节败退。于刑事司法的文本上,贪贿犯罪的5000元追诉标准被不断重申,其针对的正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对这一追诉标准的不断破坏。现实如此,只有重申显然是不够的。对知法违法者的责任追究,也应规范和具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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