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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岳散人:港式思维在内地遭遇“水土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0日10:56  上海商报

  这事儿有点复杂:港客余先生把广州名盛广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在买了这地方的房子之后,发现对方是一鸡两吃,早就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而自己的购房合同也被骗了回去。余先生一怒之下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法庭倒是宣判余先生获胜,而且开发商应该返还其购房款、利息、仲裁费。结果到了最近,这桩毫无疑义的案子、已经获胜的案子也没办法执行。余先生就在报纸上登了广告,在广告中声明,由于开发商拖欠其购房款、利息等费用,且无偿还能力,因此他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请各有关人员知照。然后继续把开发商告上法庭,申请开发商破产。

  可能很少有人会这么理解余先生的做法,但余先生觉得自己这么做挺正常的,他的意思是在香港如果有人欠债不还的话,债权人就可以登报与入禀法院申请对方破产。破产以后,债务也就没了。但实际上很少有人愿意用这种方式逃避债务,因为破产之后无论做什么都有限制,包括消费。并且如果一直处于破产状态也就罢了,将来要是有钱还是要还法定债务的。个人信誉与能力也会遭到重创,以后“不太好混了”。

  但余先生没有想到的或者理解到的一件事,是这里并非是香港。其实这个开发商不是破产这么简单了,而是根本就涉嫌商业欺诈,都可以用刑事案件来侦察立案。但就是这么个公司,不但没有受到如此处罚,反而根据新闻显示,人家居然还是在资产重组当中,有新的投资方接手呢。

  当然,一家公司破产并不是好事,至少也算是资产流失。只是我们这里早有《破产法》,执行起来却总是有问题。实际上很少真的会用到这些东西,尤其是具有某些背景的公司——房地产公司大多是有些背景的。如果出现这样的事情或者烂尾的楼盘,往往是该公司既不破产也不清算,而是就那么搁着,直到找到别人接手的时候为止。至于说之前的很多债权、债务的纠葛,往往也就一直拖着不办了。

  余先生的问题是没有明白这种状态对于这里是多么的正常,而且没有明白欠账、哪怕是法院已经判了的债务在这里是多么正常,他还是以香港那地方的思维以及司法习惯来思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是不对的,至少从司法层面上是不对的,在潜规则层面也是不对的。至于说我们这里的这种状况对不对,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破产以及清算之类的制度,在这里恐怕是说不清楚的,我倒是从这位港客身上读到了一些法制社会里生活过的程序感,以及对于司法制度的预期。就此而言,更多的是这位港客给我们上了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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