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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钰:命案必破和执法腐败无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1日15:42  竞报

  《新京报》5月19日社论《“命案必破”原则与冤案频发的悖论》认为,“命案必破”毕竟是主观的善良愿望,说到底还不可能真正实现。这一制度的悖论,就在于以纯粹主观的愿望,替代客观上的不可能性。如果将“命案必破”制度机械地套用到任何办案警察身上,不仅可能适得其反,甚至会诱发刑讯逼供以及其他荒谬做法。

  但是,我却认为,“命案必破”的本质基于社会的基本伦理。在现代公民社会里,坚持公平和正义,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等,这些并不是主观的个人化的理想,也不是善良的愿望,而是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基本伦理。即使这些基本伦理法则,在客观上有多么大的执行难度,以及不可能性,但在现实社会依然有着“道德准星”的作用,“命案必破”和执法必严一样,我们应该看作是警界的职业道德和伦理原则,对于警察而言,体现了其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是警界职业态度和道德操守的一种反应。

  英国在1829年颁布了《警察训令》,这是世界警察史上第一个专项警察法令,其中明文规定“以犯罪的减少来证明警察的效率与效益”,而晚清1898年7月,名臣黄遵宪仿照西方警察制度,创建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近代警察组织,湖南保卫局职责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由此,纵观东西方的警察文化,共通之处都是打击犯罪,并以打击犯罪的程度来衡量警务水平的高低。

  有人会说,以犯罪的减少来考核警察的业绩,非常苛刻,因为犯罪的增多源于社会问题,并非警察无能所致。其实,这只是一种诡辩而已,按照这种逻辑,所有的警察职业道德和规范都成了“诱导犯罪”的原因。近期,赵作海冤案曝光,有人借此质疑“命案必破”,即是坠入这种诡辩逻辑。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和“命案必破”无关。即使没有命案必破,赵作海式的司法冤案也依然发生。

  “命案必破”并不存在“制度悖论”,坚持“命案必破”原则,和诱发刑讯逼供等执法腐败,并不存在着逻辑关系。以前,山东省金乡县某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组织盗窃机动车,被判无期徒刑,该犯坦言薪水低,“干这活来钱快”,按照诡辩的逻辑,这难道是警察队伍的工资薪酬设计出了问题?

  遏制执法腐败,不需要去颠覆社会的基本伦理,而还是要依靠公共治理的路径,我以为,应该加强对警界的舆论监督,对警界的腐败行为进行客观和真实的报道,在美国的警察历史中,众多警察腐败丑闻得以曝光和整肃,或多或少都有赖于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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