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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云:法官经营煤矿为何无人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08:20  珠江晚报

  陕西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法官张继峰夫妇于2005年2月入股180万元与陈某合资经营煤矿(占总投资的10%),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后陈某在张继峰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煤矿三分之二的股权转让他人,自己持股三分之一。2008年,张继峰在获知此事后,遂状告煤矿方,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居然胜诉。

  读了这一则新闻,对于张法官的胆量感到由衷的敬佩。《公务员法》明令禁止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在2005年8月,中纪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清理纠正公职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要求公职人员限期退股,否则“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张法官在此案中的民事权利,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双方的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所规定的视为无效合同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条款有一个司法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这一解释,即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则当事人依合同应该享受的民事权利不受影响。一审判决,主要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

  张法官民事权利或许应该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他的违法行为不会被受到追究。遗憾的是,我们屡见不鲜的事情又发生了,法规归法规,现实归现实。面对着张法官明显的违法行为,各相关法律都成了一纸空文。尽管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公职人员参股经营煤矿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但当张继峰主动送上门来,各相关部门却集体失明,无所作为。张继峰2008年起开始打官司,也就是说他的违法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已经长达两年之久,但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人事部门没有一家出面进行查处,张继峰公务员照做,法官照当,法院的职务照旧担任,毫发无损。为什么没有一个部门站出来对张继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呢?为什么当地有关部门在依据法律保障张法官权益的同时,却不依法追究他的违法责任呢?如此选择性地运用法律,令法律的尊严扫地荡尽。张法官的官司总会有个结果,我希望对他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应该有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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