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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贝:法官依法索取“违法所得”法何以堪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4日08:32  华商晨报

  入股煤矿180万元,在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陕西神木县法院一法官将煤矿方告上法庭。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煤矿方不服,榆林市中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这起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案。(5月23日《华商报》)

  这是一起令人目瞪口呆的诉讼。

  原告是一名法官,他用法律手段解决自己牵扯进的纠纷,这一形式本身,好像的确显示了对于法律的尊重。去年发生了数起法官公然违背法律的事件,甚至某地法官因律师对其不够顺从,而将该律师铐到篮球架子上暴晒。法律是公众权利救济最为重要的渠道之一,法官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尤其在解决自己所遭遇的问题时采取何种方式,对于公众而言,可谓有着非常大的示范效应和影响力。

  不过,原告作为法官,入股煤矿已属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这一前提已经错误的背景下,因与合伙人之间有矛盾(两年没得到红利),愤而将其告上法庭,原告这种做法之有恃无恐,可以说完全脱离了公众的常规认识。很多官员在遭遇偷盗等突发事件时,因为不敢暴露个人的违法所得,一般连报警都不敢,更别提打官司了。从这个角度说,这个法官的做法与其说是对法律的尊重,不如说是对法律的蔑视。

  法官不能经商、入股、办企业,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的政策和纪律,都是有明文坚决禁止的。该法官从一开始就涉嫌不当得利,不但不觉得心虚,反而敢于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权利”,很有点要钱不要命的劲头。我们在感叹这个法官胆气何其壮的同时,更应该反思其胆气何以如此壮?而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一个法官如此理解和应用法律,会令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分量发生何等严重的变化?

  横山县法院一审判令这名法官胜诉,开了一个极端恶劣的先例,等于通过判决这种权威方式,为公务员和法官经商悄悄打开了一个“后门”。世界各大法律体系有一个共同的法律原

  则,那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因违法而得利”。该法官违法在先,其参股煤矿所得如果被认定为合法财产,这一逻辑的错误之处在于是说,这名法官在接受处分之后,仍可以安享之前的违法所得。

  法官不能在煤矿投资入股,这本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问题,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却变成了深奥而复杂的法律理论问题。如此将简单的事情理论和复杂化,法院有用所谓的专业知识壁垒阻挡和扰乱公众监督的嫌疑。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究竟属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还是另有原因,非常耐人寻味。

  另外,一个无比表面化的问题也被长期忽视,那就是该法官当初入股时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其入股煤矿的行为缘何长期没有被查处,甚至打官司并一审判决了还未闻有关部门介入,这说明,在有的部门将问题试图复杂化的同时,有的部门却在试图令问题简单化,而无论是复杂化还是简单化,其本质都涉嫌对事实构成更改甚至扭曲,都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也就更谈不上尊重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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