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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且慢起诉山木教育集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5日09:55  南方都市报

  在媒体和公众的密切关注中,剃了胡子的宋山木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恨乌及屋,山木教育集团亦因此大受影响。这还不够,郭宇宽先生认为总裁对下属施淫威,说明“这个公司肯定不是一个正派的公司,是个淫窝”。类比美国沃尔玛性别歧视案和员工工伤中的公司责任,“当务之急,是要发起公益诉讼”,“把山木教育集团作为起诉对象”,而且“索赔10个亿也并不过分”。

  读罢此文,笔者除了感受到郭文表达的不忿之外,简直是一头雾水。郭文认为美国沃尔玛性别歧视案的“逻辑很清楚”,“在你公司里遭到了性骚扰,你公司就有责任”。自然,逻辑继续“清楚”的是,在公司里被强奸乃至被杀,公司“就有责任”。这个逻辑除了公安机关暗自认同外,恐怕都会觉得有点荒唐吧。实际上,公司是性别歧视而非性骚扰的适格主体,所谓性骚扰频发的“指控”只是作为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或佐证而已。至于员工的工伤,那是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这和宋山木强奸下属的行为完全不搭界,更没有可比性。

  即便略去这些论证不讲,郭文的结论也十分暧昧。起诉山木教育集团,诉求和依据何在?强奸罗云一案尚未被司法最后认定,其他性侵害案还处于传闻和猜测阶段,没有起诉宋山木的前提,怎么就能“把山木教育集团作为起诉对象”?这岂不是成了“公司强奸”且便宜了宋山木?退一步讲,宋山木现在及潜伏的强奸案即使都得到了证实,山木集团该负什么管理上的责任?是山木公司没有管理好总裁的下半身,抑或“山木基本法”规定或默许总裁可以强奸下属(怪不得有教师不得强奸女学生的规定出台)?这些重要的问题不搞清楚,就要“发起公益诉讼”(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集团诉讼),急啥?

  宋山木视公司如后宫,任意许诺提拔、胡作非为,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当然难辞其咎,公司内部违法犯罪成了法律监管的盲区,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也都有责任。但这样的分析只具有社会学和哲学上的意义,以此来确定法律责任则大谬不然。法律对违法犯罪原因的追问是有限度的,不能因为违法犯罪的复杂社会性而否定其个人性。宋山木强奸下属的行为只是也只能是个人行为,应当自负其责,不仅要负刑事责任,也要对受害者负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当宋山木个人财产(含其在山木公司的股份)不足以履行赔偿义务,且山木公司其他财产事实上归宋山木支配时,才可以“刺破公司面纱”,让山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到那时,再起诉山木教育集团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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