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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官方动员型”罢免意义有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7日08:34  东方早报

  4月15日,湖南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罢免了一位县人大代表。在此之前,当地一位叫米晓东的代表因挪用公款被法院判了刑,但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依代表法规定,获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资格仍在。这让包括人大官员在内的当地干部群众“义愤填膺”,他们的愤怒来自于:一个犯罪分子怎么能继续当人大代表。(《新京报》5月26日)

  罢免人大代表这事,完全符合“人咬狗”的新闻特点。媒体热炒,网民热议,都在意料之中。更有学者乐观其成,高度评价称,“这就是民主的效应。”

  读完整篇报道,我却没有太多的兴奋。溆浦的这幕“罢免剧”,有着特殊的情境。其一是罢免对象特定。被罢免的人大代表乃是一位被法院确认的罪犯,且正在缓刑期间。被判了刑的代表又没被剥夺政治权利,这让人大蒙羞。当地官员也担心“人大将会面临舆论批评”,所以人大决定先对米代表“劝辞”。然而因为米代表远走珠海,时常联系不上,劝辞没有成功。这才逼出了选民来“罢免”。总之,人大和选民都不能接受这位“罪犯代表”。

  其二是方式特殊。如前所述,选民罢免米晓东的代表职务,实则为“逼上梁山”。主导整个罢免程序的,并非选民,而是人大。比如,为了确保罢免的成功,人大从其他经费中抽调近万元作罢免经费。为方便行动不便的选民,此次罢免还使用了两个流动票箱,整个票决过程由溆浦县人大监督、卢峰镇人大负责开展具体投票工作。设想,如果是选民对一位无犯罪行为却没有代表性的失职代表展开罢免,当地人大还有无这样的积极姿态?而从民主本身的内涵来说,罢免失职代表才是本质。

  正因为地方人大的积极主导,我将溆浦的这一罢免实践,称之为“官方动员型”或“官方推动型”——以此区别于“民间动员型”。尽管不能否认“官方动员型”罢免,也有其积极意义,但自发的民间罢免行为,才是罢免的正途。

  而就在这场罢免大戏当中,也暴露出基层司法的诸多积弊。地方“一府两院”均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并向地方人大报告工作,对地方人大负责。基层司法乱象,理应是人大监督的范围,但我们却看不到当地人大有何积极的作为。比如,米晓东的判二缓三又为职务犯罪的高缓刑率提供了一宗现实的例证。为什么职务犯罪多被从轻,且缓刑适用率极高?这不正是人大需要质问和监督的对象吗?

  还有,缓刑已基本等于无刑,对缓刑犯的监管形同虚设。米晓东作为缓刑犯,既不出席人大会,也不向人大报告,最后居然发展到当地人大官员长时间都联系不到米本人。而按照监管规定,缓刑犯不能随意离开所在城市。缓刑犯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个人的改造情况。

  但事实上,米晓东远走珠海,完全脱离了缓刑监管。从结果上看,我们只能说,正是当地公安机关不主动履行对缓刑犯的监管职能,才直接导致了缓刑成为无刑。而这种缓刑的异化,又与当地人大监督不力紧密相连。

  从民主的常态来理解,这宗在溆浦县民主街上进行的罢免实践,并不代表基层民主已经到了某个高度。它只是表明,民主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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