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英锋(河南 公务员)
19日下午,黄小姐乘坐公交车经过广州市广州大道中车站后,手机丢失。黄小姐立刻叫司机停车,报警。警察赶到后,黄小姐协助警察对女性乘客进行搜身,结果没有发现失物。(12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女失主成了临时“女协警”,亲自对乘客进行搜身,这一幕让人错愕。其实,失主协助搜身与常见的超市搜身属于同一种性质,都是无权搜身、违法搜身。
诚然,警察有对公民的人身进行检查的权力。《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但是警察的检查权是专享权,警察绝不能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行使检查权,即便是警察自身行使检查权也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规定,不能随意检查。
警察在接到报警时本就应该根据案情预判到要对乘客进行人身检查的可能性,也应该预判到公交车上会有女乘客,并在出警时配备适当数量的女警。警方考虑不周,只派两名男警到场,为检查的被动埋下了伏笔。退一步讲,警察到达现场后,认为确有检查乘客的必要,但也发现了对女性乘客检查权的缺失问题,完全可以在安抚乘客的同时,急调女警到场。失主报警10分钟后,警察就可以到达现场,这说明,再调女警也用不了多长时间,有其可行性。然而,警察在临场的处置中,没有依法选择正确的补救方案,而是赫然允许或默认女失主对女乘客的人身进行了检查,这一搜搜出了警方接警出警指挥调度机制的疏漏。
公民的人身权应该受到法律和执法者的悉心呵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失主协助警察对乘客的人身进行检查,一者于法无据,伤害了乘客的人身权,二者失主的搜查手法难言规范,势必构成对乘客人身权的进一步伤害。
法律是严肃的,有时候,严格依法办事可能会多履行一些程序,多费一些周折,多花一些工夫,多付出一些精力,但这么做是必须的,如果执法者偷懒、将就、马虎、粗糙,似乎会省却一些“麻烦”,但实际上带出更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