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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因司考无效状告司法部续:当事人欲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19 新文化报

  新闻提示: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司法部2004年9月的司法考试,3个月后,他被口头告知因第一试卷《法理》与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当年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孙振国认为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考试中作弊,2004年12月22日,他和另外几名有相同遭遇的考生将司法部起诉至法院。2005年8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分别驳回了孙振国等3人的诉讼请求。

  本报白山讯 (记者娄志广) 昨日15时许,孙振国在办公室接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答辩状。看过答辩状的孙振国对记者说,距离二审开庭的时间已经不远,他将积极做准备。

  司法部就两个方面答辩

  昨日,记者在孙振国办公室见到了司法部行政上诉答辩状,主要就两个方面进行了答辩:一、一审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二、司法部严格依法作出确认孙振国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行为。

   “两年内禁考”不是司法部的处理决定

  司法部在答辩状中认为,司法部在审批确认孙振国成绩无效后,向吉林省司法厅发出信函,该信函是对孙振国“考试成绩确认无效”的决定和通知,不是“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决定。司法部不是给予孙振国处理的行政主体,也未曾做出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

   试卷雷同构成“成绩无效”的法定事由

  对于孙振国提出没有违纪证据的问题,司法部认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孙振国三张试卷均有雷同现象,且雷同现象是经计算机评卷系统和人工比对过的,试卷雷同即构成“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法定事由,无需其他违纪证据。司法部认为孙振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建议法院予以驳回。

  孙振国就“答辩”答辩

  用错同率确认作弊是一种“有罪推论”

  孙振国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作为一项办法,低于法规、法律,但却不能违背法理。法理有约束,禁止推断事实,禁止“有罪推论”,禁止用现象来推断行为。他的试卷在错同率上无论是80%雷同,还是90%雷同,都只是一种现象,而不能推论他在考场中作弊。“只有在考场之上作弊被真实抓到,这才能作为一种事实被确认为作弊。”而该“处理办法”中关于处理违纪人员处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问题缺少法律依据,它针对的是违纪人员,而对不违纪的人员不适用,违纪是考生接受处罚的前提条件,而这一点,司法部在答辩状中始终回避。

  新办法对“雷同”的认定有修改

  孙振国说,2005年9月1日,也就是在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新“办法”出台,同时原“办法”废止。新办法对第十条中的第三款进行了修改: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而旧办法却没有“高度”二字。孙振国说,司法部在新办法中这样做修改即反证旧办法的规定存在瑕疵。另外,孙振国对“高度”二字仍有疑义,“高度一致是有多少一致,没有量化,仍很模糊。”

  孙振国表示对二审有信心

  谈起将面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孙振国对此说,虽然司法部在一审中胜诉,但他仍对二审满怀信心,相信自己能胜诉。“目前具体的开庭时间还不清楚,尽管当时四人起诉,现只有我一个人提出上诉,我仍会积极做准备。”孙振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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