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不能解除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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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2:30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许洱多报道大学生叶某毕业以后,将一家尚在筹建中、无法转让股权的公司“境外上市原始股”销售给38位股民。案发后,叶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受过律师见证,因而具有合法性,但他最终没有逃脱法律制裁。法律专家指出,“律师见证”不能改变行为性质,也不能解除法律责任。 2004年11月,叶某通过中间人获悉,陕西某公司欲改制筹办一家“瑞德仿真科技股
此后,叶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按合同开展业务。在短短的3个多月里,有38名股民支付了147.6万元,取得了41万股股权证持有卡。而这时,“瑞德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成立,没有股权可以转让,更没有股票可以上市。此后,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75万元。叶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