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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致富神话”背后的黑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4:12 舜网-济南时报

  近年来,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可谓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市民成为此类犯罪的受害者。值得追问的是,在很多情况下,明明怀疑这是一个陷阱,为什么仍然有那么多的人“前赴后继”、深陷其中?

  2003年初,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法人代表李兆民向时任我省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的大学同学张辉借钱,张辉向李兆民提议可以通过开展柜台融资业务吸
收公众存款。于是,二人就以李兆民所在的投资公司作为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在张辉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以内部员工向亲友介绍的方式,开始面向社会大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由于他们承诺8%或9%年收益,在短短1年的时间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000余万元,涉及客户1700余人。

  苏鹏是安徽省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2年公司成立以来,采取“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手段,打着“委托种植银杏”的幌子,吸引种植户向公司交38400元集资款,然后卖给种植户2000株苗,委托其种植,1年后再收购银杏果,便可获纯利10920元,回报率高达26%!5年来该公司没有任何利润,一直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用后期集资款还以前到期集资款,并从中捞取资金。最终,其资金链断裂,共有200多户农民上当受骗。

  据市中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导致“黑手”屡屡得逞的一个直接原因是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深层次背景则与群众投资渠道窄有关。由于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存款收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百姓有了点闲钱后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这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有关专家提醒市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法参与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因此在决定投资前,市民要做好各方面的心理准备。(记者 刘云 通讯员 孙运双)

  (文章案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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