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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跳槽被裁定赔170万航空公司索赔逾千万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1 东方网-文汇报

  跳槽的浪潮,如今已波及到了航空企业。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飞行员王先生提出辞职,航空公司提出索赔千万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劳动争议案进行审理后认定,王先生应承担赔偿金额约170万元。

  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王先生经过一系列培训,被公司任命为机长,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2006年初,王先生提出辞职,公司表示不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在仲裁审理中,王先生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职工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现本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考虑到自己身为飞行员,作为特种岗位的人员,公司确实付出了一定的培训费用,故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公司则辩称,王先生系该公司出资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为了培养他取得飞机驾驶执照,并成为合格的机长,公司付出了大量的经费和飞行资源。现在王先生成为机长就要求离职,将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公司要求王先生应支付院校培训费、养成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用等各种培训费用一千多万元。

  对于公司要求王先生赔偿飞行经历的费用,王先生持有异议,认为飞行经历系劳动过程,是在为公司创造经济效益,公司在此过程中支付其工资。仲裁委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王先生的意见予以认可。仲裁庭认为,申诉人王先生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约为170万元,公司同时为王先生办理退工手续。

  飞行员跳槽应赔偿多少费用为合理赔偿?仲裁委有关专家分析,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于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一文中明确:“飞行员辞职应提前提出解除合同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飞行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对飞行员招录培训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万元-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这说明飞行员可以提出辞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田玲翠陈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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