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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艰辛维权农妇替夫讨回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7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12年艰辛维权农妇替夫讨回赔偿金丈夫工伤:赔偿迟迟不能兑现

  1994年9月,董秀琼的丈夫虞泽成在峨眉山市净水乡李沟煤矿井下作业时,被顶棚塌方的石头砸得不省人事(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煤矿承包人余某就近将其送至一家骨伤所治疗,并给付治疗费。其间董秀琼夫妇曾要求转至医疗条件好一点的医院治疗,未被应允。次年1月,虞泽成出院后,余某要求其回老家宜宾治疗休养,并答应一次性给付2500元补偿
费。但直到当年的10月,余某才给付了虞泽成500元。迫于无奈,董秀琼返回峨眉山市,向该市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1996年3月,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事故责任应由煤矿和余某全部承担。裁决由李沟煤矿5位股东和承包人余某一次性给付虞泽成11480元的经济补偿,但赔偿迟迟没有兑现。

  走上法庭:一审二审后仍未了结

  1996年10月,成都一媒体以《董秀琼,你今后的日子该咋过?》为题,对这起因工致残、讨赔偿艰难的事件先后作了4次追踪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1996年10月,劳动仲裁的赔偿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但董秀琼和丈夫认为,仲裁结果未能彻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们先后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服仲裁,要求得到国家规定的补偿。1998年7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下,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董秀琼代理丈夫起诉追加李沟煤矿5股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8月,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虞泽成伤残退休金、补助金和残后部分护理费共计125236元,由被告余某和李某、宋某等5股东共同承担。

  判决后,虞泽成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承担连带给付工伤保险费159176元。1999年12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963元诉讼费由虞泽成负担。但因种种原因,董秀琼夫妻未拿到一分钱。

  艰辛维权:弱女子不放弃努力

  丈夫要继续治疗,儿子要读书,还要养活一大家人,董秀琼只好到浙江一家纺织厂打工,家里的田地也荒芜着。“那边收入比这边高,包吃住,但是太劳累,吃住条件又很差。”期间,董秀琼不断找到有关部门,希望得到帮助。在采访中,她告诉记者,有个人她想起来还很感激,峨眉山市有位公务员大姐,那段时间董秀琼天天跑法院,没有钱吃饱饭,饿得脸色蜡黄,“那位大姐就买馒头给我吃,还让我去她家里休息。像这样的好人我遇到了不少,他们让我有信心坚持下去。”

  2004年,董秀琼返回乐山,一边当保姆,一边又开始了她的艰难维权历程。在她的不懈努力下,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了这个弱女子,并为她指派专门律师。

  再审裁决:五股东承担工伤赔偿

  2006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法院认为,余某在承包煤矿期间,雇请工人下井采煤,其本身不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加之安全生产设施差、管理混乱,事发后对虞泽成的伤消极治疗,应对余泽成的伤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之有关规定,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鉴于余某今年5月已病逝,其继承人对其遗产放弃继承,余某的遗产由谁继承不明,故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发包人5股东承担。

  据此,国庆前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撤销该院和峨眉山市法院分别在1999年和1998年的民事裁决;由5股东共同赔偿虞泽成共计128487.52元;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由5股东负担,免收虞泽成应负担的两次诉讼费用。

  日前,记者见到了董秀琼,12年的磨难在她脸上刻下了不少皱纹,她红着眼睛对记者说道,她感谢多年来众多好人的帮助,感谢社会对她这个农村来的外乡弱女子的无私帮助。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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