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丈夫杀妻责任咋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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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8:37 中安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感情不和,妻子坚持离婚,丈夫对此十分愤怒,并产生报复念头。近日,颍上县农民刘某在该县谢桥法庭开庭审理其与妻子王某离婚一案时,乘人不备,用匕首往妻子王某的背部连捅两刀,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王某曾多次提出与刘离婚都被家人劝解,遂提起离婚诉讼。几天前,法庭通知刘某到庭应诉时,刘某产生报复心理,买来匕首带进法庭,准备和王同归于尽。
此事件发生后,近日,事发地读者致电法制周刊,询问此案的法律责任问题,对此,安徽省律维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齐文虎认为,首先,该法庭对上述事件的发生、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惯例,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庭要对当事人进行例行检查,必要时进行盘查,以防止有人携带凶器等妨碍法庭秩序,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法庭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本案中,刘某把匕首带入法庭,是法庭疏于检查、检查不力的结果。刘某持匕首行凶时,法警应及时制止,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维持法庭正常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法官也应采取一定措施,防止悲剧发生。另外,刘某在法庭上残忍地将王某杀害,构成刑事案件,刘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报记者姜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