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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撞死”骑车人 行人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陆一波)沈女士横穿马路撞上电动车,结果将骑车老伯撞倒在地,昏迷不醒的老伯终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为此,沈女士不但赔了十多万元,昨天还被徐汇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据悉,这是本市首例正式宣判的行人交通肇事案。

  7月12日,沈女士来沪出差,住在桂林路附近的一家宾馆里。第二天一早,沈女士横
穿桂林路时,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范老伯和沈女士同时倒地。沈女士头脸部及手臂多处受伤,范老伯倒地后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沈女士被提起公诉后向范老伯家属赔偿了十多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不走人行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急穿车行道,导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据悉,去年10月,浦东新区法院曾受理本市首例行人交通肇事案。市民孔某乱穿马路与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被迎面驶来的牵引车撞伤致死。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此案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据有关方面统计,按发生事故原因分析,行人违章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约占15%。对此法学专家指出,我国法律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作出限制。如果行人乱穿马路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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