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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案例2:二手房没买到 中介费是否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22 金羊网-新快报

  案情核心提示

  郑某通过地产代理公司买二手房,同时将自己物业委托代理公司售卖,先与地产代理公司约定,只有既能买到二手房又能将自己物业卖出去,代理公司才能收取中介服务费。接着又与地产代理公司再签约定,同意一旦卖出物业将向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最后,在代理公司的服务下,郑某自己的物业是卖出去了,但是二手房却没有买到,那么,郑某是
否应该付给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呢?

  案情梗概:2005年3月14日,经广州市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中介及咨询服务,郑某与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向关某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处的二手房。

  2005年3月25日,郑某向地产代理公司出具《承诺书(买方)》给代理公司,其中约定“本承诺书与售卖海珠区某广场A5301物业个案为共同协议,双方必同时成交,佣金按中介服务费确认书收取,中介不得吃价,否则协议无效”。

  2005年3月26日,郑某与林某及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向郑某购买海珠区某广场A5301物业,售价为43万元。郑某同意支付8600元给代理公司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

  2005年5月23日,郑某与关某协议解除双方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郑某以《承诺书(买方)》中约定“双方必同时成交”为由拒绝付给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

  法院认为:虽然郑某原来与代理公司约定“双方必同时成交”,但地产代理公司和郑某及林某于2005年3月2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中介方支付咨询及中介费用,故代理公司和郑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变更了此前郑某出具的《承诺书(买方)》中关于支付中介费用的约定。因此,郑某需向代理公司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8600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当事人先后签订不同合同(协议),而该合同所作出的约定前后不一定的情况。此时,根据合同法原理,后签订的合同优先于前签订的合同,换言之,后签订的合同是对前签订的合同作出内容的变更,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范畴,理应尊重后签订的合同进行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故此,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和法理的有关规定。提醒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保持合同的一致和连贯性,否则,此后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与此前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相矛盾或不一致时,一般将会按后签订的合同予以履行。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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