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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行程延误返程 起诉旅行社索赔损失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19 今晚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霞飞)一公司组织员工随旅行团前往张家界旅游,其间,一行游客擅自改变行程,导致延误返程时间,只好于转天乘火车回津。后该公司与旅行社协商赔偿损失未果,提起诉讼。旅行社亦以该公司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反诉。两审之后,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事实,而旅行社则未能保障游客行程顺利,因此仅判决旅行社返还该公司一名未去儿童的旅游费,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求。

  本市一家包装公司于去年7月8日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合同约定:旅游线路为张家界、天子山黄龙洞、茅岩河,双飞5日游。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至2005年8月4日,共计5天4夜。旅游团约定由41人组成,后增加3人,共计44人。每人费用2280元,包装公司支付给旅行社旅游费10.1万余元。同时,另收一名儿童随团旅游费1000元,后该儿童因故并未随团旅游。旅游过程中,包装公司一行游客改变约定行程,增加了一项“漂流”项目,从而延误了班机,只得在8月5日乘火车返程。回津后,包装公司找到旅行社索赔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包装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机票款、火车票款、大巴车费及因多呆一天产生的食宿费计5.7万余元。

  对此,旅行社表示,包装公司返程的火车票款已由其全部负担,该公司违约在先,旅行社已经积极采取了措施防止了损失扩大,因此不同意包装公司诉求。同时,旅行社提起反诉,要求包装公司赔付其旅店房费、餐费、返程火车票等费用计2.2万余元。

  因包装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事实,而旅行社则未能保障游客行程顺利,由此,原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包装公司未随行儿童旅游费1000元,同时驳回了包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旅行社反诉请求。

  宣判后,包装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因上诉人包装公司擅自改变行程致其未能在约定时间返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双方订立的旅游组团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包装公司自行承担。包装公司虽主张旅行社亦存在违约行为,但其未能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故包装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而旅行社作为经营旅游服务专业部门,有义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游活动发生纠纷时积极妥善解决问题,保障旅游者行程顺利、安全返程。因此,旅行社的诉求有悖公平原则,不予支持。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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