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盗物管免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6: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王鑫记者高云君)昨(20)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业主新购的车辆停放在小区被盗而引发的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依法驳回业主的诉请。

  2006年10月27日,瞿某共花4.6万元购置奥拓车一辆,将车停放于居住的小区内,每月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出入费70元,但小区物管向其发放的出入证背面明确写明:“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车辆擦挂、损伤及车辆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11月26日晚,瞿某的汽车停放在小区时被盗。汽车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3.26万余元。瞿某认为,物管还应赔偿汽车被盗损失1.4万余元。

  小区物管则认为,其仅收取车辆的出入管理费,该费用性质应为场地使用费,并未与瞿某形成车辆保管的合同关系。小区内另设有专用停车场,收费比出入管理费高得多。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案中小区物管在收取瞿某车辆出入费和发放车辆出入证时,已明确告知其收取的并不是车辆保管费,车辆丢失其也不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双方并没有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意思,因此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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