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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文锦)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6月起,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职能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