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赠一”实为传销被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15:04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顾琼记者袁玮)因传销行为,御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被虹口工商局罚款50万元。御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去年6月初至7月下旬,御久公司采取“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以认购产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以公司名义与消费者签订《消费会员协议书》,陆续吸收25人成为会员,共收取入门费61.256万元。所谓“卖二赠一”,即每个参加的人员以认购产品的名义,支付3760元或2.95万元成为公司会员,按照加入的时间先后排队等候返利,队伍中的第一名人员具有返利的资格,只要有两名新会员加入,就可获得1.2万元返利,获得返利的会员到队伍最后重新排队,每人获5次返利后需重新支付费用再排队等待返利。

  去年10月,虹口工商局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传销,同年12月作出处罚5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不服,起诉到虹口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虹口工商局认定御久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在虹口区黄浦路99号,有实际负责人、会员等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故工商局具有对御久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原告作为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产品名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消费会员资格,并鼓动会员为尽快获得高额返利而积极发展他人加入,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货款收据、《消费会员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已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所指的行为。被告适用《禁止传销条例》在罚款额度起点对原告作出处罚应属正确。被告经立案、调查,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因原告实际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均未要求听证,被告遂作出处罚决定,其执法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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