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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房产不肯承担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0: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胡海容)75岁的施老伯有四个子女,他生病后,三个子女因之前没得到房产而不愿分担他的医疗费用,结果被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三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今年6月20日,施老伯因骨折到医院治疗,病情恶化一直住院至今。到8月7日,他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3.5万余元,而他每月退休金仅1058元。老伯住院后,主要由小媳妇沈女士负责照料。施老汉认为其他三个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要求他们各负担医疗费和护理费的四分之一。

  三位子女则认为,平时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而父亲2005年未经他们同意,将其名下房产变更到最小的弟弟名下。既然小弟获得房产,理应承担大部分赡养费。他们表示,每人只承担八分之一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付赡养费。按照施老伯现在的情况,要求子女分担医疗费并无不当。三个子女以没得到房产为由要求减少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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