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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儿子独占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5:40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晚报讯 父母在同一年内相继去世,这对他们的七个孩子来说本是非常大的打击,然而事情过去不到一年,其中的五个人就因为抚恤金的分割对簿公堂。市北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依照他们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寡分割了抚恤金等。

  原、被告之父母共生育七个子女,其中两个子女已放弃分得父母抚恤金及继承遗产的权利。七子女之父于2006年8月去世,单位为此发放抚恤金、丧葬费11928元,其母于2006件11月去世,单位发放抚恤金17000元,另遗有工资9745元。上述三款项均在被告徐某处。四个原告为此多次找徐某要求分割父母遗产,但被拒绝,只好诉至法院。但是徐某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分割。另外,被告徐某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履行着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他认为,原告无权请求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丧葬费、抚恤金在扣除丧葬费用后,余额应由其近亲属即原、被告五人分得。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被告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及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其父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遗产等被告可以分得大部分,四原告应当少分。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父母的抚恤金、工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8883元之后,余额29790元,由四原告各分得2500元,被告徐某分得19790元。(谭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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