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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帮子女渡难关不是“赠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0日15:59 新民晚报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宋宁华)父母帮助儿子、儿媳大宗钱款用于还贷等,到底是长辈给小辈的“赠与”,还是小辈应偿还的“借款”?

  静安区法院日前对吴先生夫妇状告儿子小吴、儿媳小刘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儿子、儿媳归还购房款、装修款、物业管理费及儿子医疗、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

  小吴和小刘于1998年结婚,2003年,小夫妻俩花55万元购买了本市江宁路上一处商品房住房。2005年,他俩又以99万元抛售该处房屋,另外购买了其他新房。2006年10月,小刘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吴离婚,今年年初,小吴身患重病,小刘撤回离婚诉讼。今年3月,小吴起诉要求与小刘离婚,该案尚在审理中。

  与此同时,今年5月中旬,吴先生夫妇以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称从1998年9月下旬,儿子、儿媳结婚后多次开口向父母借钱,始终没还,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借贷的购房款、装修款、物业管理费及儿子的医疗、护理费等,共计20万余元。

  庭审中,儿子小吴承认借款属实,认为应该还款。但儿媳小刘却称,该案是因自己与丈夫小吴的离婚诉讼而起,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她还认为,公婆既然知道儿子、儿媳从未偿还过钱款,却仍然不断给小辈钱,这种“借款”其实就是赠与。小刘还认为,父母为儿子看病付钱,应视为资助。

  法院认为,吴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小吴、儿媳小刘归还购房款、装修款、房贷款及物业管理费,有吴先生提供的汇款单、儿子小吴的借条等为证。小吴和小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小夫妻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做长辈的父母借钱给他们,帮助他俩渡过难关,做小辈的应心怀感激之情,而非理所当然的认为是“赠与”。

  另外,在与妻子小刘分居期间,小吴因住房还贷和患病支出了高额费用,向长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是法院判令儿子、儿媳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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