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阳城县两村委欺上瞒下耕地变公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2:49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 (特约记者 刘建德)7月25日,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村民向记者讲述了宋庄村村委2006年6月9日,将村民的33.39亩耕地每亩以30年(30年村民口粮承包耕地)租给南关村建公墓一事,该协议由宋庄村村委与南关村村委、凤城镇政府签字盖章后,在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宋庄村村委以荒山荒地的形式租给南关村建公墓。

  7月26日,记者就此采访了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村民。村民宋家库讲:“2006年春季,村委隐瞒了事实的真实情况,以凤城镇南关村小工厂搬迁到此地为由,用每亩5000元的价格,让村民签字,把自己的口粮地承包给村里。”凤城镇政府与南关村委、宋庄村村委出租18年给村民,每亩补偿口粮款7000元,可到村民手中每亩只有5000元。

  记者在现场看到,耕地周围已筑好围墙,大门正在施工,围墙内各种庄稼长势非常旺盛,根本不是荒山荒坡。对此,记者向宋庄村村委、南关村委和凤城镇政府了解,是否办理相关手续时,凤城镇政府、宋庄村村委会对此事闭口不谈。随即,记者来到县国土局,该局办公室主任讲:“我局已接到阳城县信访办转来的宋庄村村民举报信,并且安排副局长徐选余带头调查此事。”

  据记者了解,南关村不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工建公墓,在施工过程中,还打伤了制止其行为的村民。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上建造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宋庄村村委擅自将集体所有的耕地出租给南关村委建公墓,且没有任何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该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十年,超出法律规定期限。

  (编辑:白云飞)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