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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享有辞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1日09:33 云南日报

  本周法眼

  近日,本报报道了云南首位飞行员郑志宏提出辞职遭遇“东家”——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天价索赔,天价索赔的背后,也就是航空公司为了挽留飞行员,而飞行员有没有权利提出辞职呢?飞行员辞职该赔偿多少才合理合法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

  首先,飞行员的流动冲击了民航业原有的管理机制,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影响航空飞行的安全。因此2004年10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之后,民航总局等部委《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 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对飞行员辞职问题,特别是飞行员辞职应当负担的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又明显地和劳动法以及将于明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相悖。

  其次,劳动者有自由职业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辞职权。所以飞行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如果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那么飞行员辞职应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其所在航空公司的天价索赔是否于法有据?对于赔付金额,航空业主管部门通常认为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航空公司对飞行员付出的培训费,另一部分是飞行员未达到签约服务年限造成的损失。但是从目前的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各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也相差甚远。

  最后,可以预见的是,结合目前的劳动法及明年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飞行员辞职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等都将有明确的解决方式和规定。目前困难的是,航空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航空公司利益,这些规定与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和理论冲突,但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合理性。如何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也许不能依赖法律,只能在实践中才能解决。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柏立诚采写(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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